Cristiano Rosa de Carvalho 教授在 2010 年撰写的一篇文章(至今仍然很流行)中,非常准确地将信托与房地产信托异化研究所和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形成进行了比较[ i ]——在信托和房地产投资基金之间建立了相关性。房地产投资立法中规定的分配资产。确实,这些是巴西法律中最接近信托机构的例子,因为房地产基金的资产由于可能的资产限制而无法获得;而信托销售中的财产买方因缺乏资源而购买,将财产转让给金融机构,在满足全部付款条件后,除直接占有外,还进行转让将资产(受益人)转为财产给买方/受托人。 要解决的节点是关于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这在信托中是强制性的,同样,在这个简短反 电报号码数据 思中讨论的模型中,只找到了法律上的相似之处,但机构本身没有找到明确的参考在巴西立法中。; 因此,重要的是,当我们提出此类提及时,我们总是指接受和监管“受托人”或受托人活动的国家,这些人可以是专门从事这种模式资产管理的公司,甚至是个人,两者都通过合同联系在一起。